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5199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Z*****号小型轿车沿S106线从蒲江县方向往丹棱县方向行驶。陈某某驾车行驶至S106线丹棱县**镇**村**组“方某某”家外路段时,撞倒非机动车道内行人侯某某,造成侯某某当场死亡及川Z*****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让同车人员廖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侯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侯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颈脊髓毁损伤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丹棱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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