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什邡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9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货运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蒋某某、古某某、陶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从师古场镇方向往师古宏达化工方向行驶,在行至师古镇清泉村18组绵白公路5KM+150M交叉路口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车辆时侧翻,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蒋某某、古某某、陶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受伤,张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2019年3月5日,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蒋某某、古某某、陶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勤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号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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