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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吴某某从冕宁县城**路至**路方向行驶,1时40分许行驶至文化路185号路段时,将无牌两轮摩托驶出行驶方向左边的公路外沿,翻于路边排水沟,造成陈某某受伤入院治疗和乘坐人员吴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凯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冕宁县**镇**村**组**号,电话1398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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