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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浙江省仙居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现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叙威路26KM+800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冲向对向车道,与公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后又碰撞到路边行人万某某,造成车辆受损、万某某受伤并经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万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叙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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