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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县玄滩镇往云龙镇方向行驶。18时20分许,当其驾车行至泸县泸荣路12km+200m处时,与正在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继发胸腔积液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雯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8205****;

2、侦查卷宗二册,散页材料十四页,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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