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临牌)小型轿车从西昌市西宁方向往市区方向行驶。22时许,当车行驶至108国道2767km 100m西昌市小庙乡看守所路口时,与行人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将马某某送攀钢西昌医院抢救,马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23日死亡。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任勇
2019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 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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