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临牌)小型轿车从西昌市西宁方向往市区方向行驶。22时许,当车行驶至108国道2767km 100m西昌市小庙乡看守所路口时,与行人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将马某某送攀钢西昌医院抢救,马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23日死亡。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任勇

2019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 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