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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74********,汉族,中技文化群众,天津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C****3号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路与北辛道交口时右转弯,遇被害人邢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红旗路与北辛道交口处左转弯,陈某某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致使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第一轴右轮、第二轴右侧内轮、第三轴右侧内轮先后与被害人邢某某身体接触,造成邢某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所工作的天津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邢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西青道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某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邢某某尸体检验,被害人邢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死亡。

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津C****3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

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津C****3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部右侧、第一轴右轮、第二轴右侧内轮、第三轴右侧内轮先后与悬挂天津5*****9号爱玛牌电动二轮车骑车人(邢某某)身体接触。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死因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110出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樱霖

检察官助理:赵楚天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书面材料一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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