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乡**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5时55分许,陈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太康县**路由西向东倒车时,碰撞到由东向西推行手推车的杨某某、行人候某某。事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侯某某受伤,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前科证明等;
2.证人侯某某、杨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肇事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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