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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4********,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移送罪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F6****  重型自卸货车搭载钟某某从荣县方向沿威荣路往威远县越溪镇方向行驶。当日2时30分许,行驶至威远县越溪镇瑞林村5组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外,坠于坎下,致钟某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经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021****。

2.移送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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