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7时5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CHD958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江西省景德镇市行驶至东至县境内G206线140KM+510M处,刮撞到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电动车倒地,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10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8月31日,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李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新桐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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