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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和县历阳镇境内S206线由南往北行驶。14时47分,该车行驶至S206线和县历阳镇太平村委会巢湖村路口处,从道路左侧超越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后右转弯驶往村岔路。王某永为避免与陈的车发生碰撞,向左打方向时碰撞到正在超越其手扶拖拉机的唐某兵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该手扶拖拉机又与左侧车道内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皖******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朝兵当场死亡,王某永及手扶拖拉机乘车人王立斌受伤,三车损坏。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唐朝兵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数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陶开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检察官助理:伋宁峰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835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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