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诉〔2014〕2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3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M8****号小型轿车沿S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本市境内17KM+600M处,超车时撞到对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明光市公安局投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3.明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4.明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国平
2014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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