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5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小型轿车沿滁州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西侧约500米处时,同向追尾碰撞徐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处理单、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抽取登记表、行车证信息、驾驶证信息、保险单、收据、赔偿协议和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劼
检察官助理:梅益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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