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N*****福田牌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搭载岳某某、龚某甲,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处,先后与路边树木、停放在路左侧的苏C*****号小轿车、“荣事达”两轮电动车等发生碰撞,致龚某甲抢救无效后死亡。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于案发当日在事故现场被萧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龚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岳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 永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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