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6〕3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庄**栋**室**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自卸低速货车从尤溪县梅仙镇金阳庄园往下坂尾方向行驶,行径梅仙镇梅埔路路口时与在路口步行的被害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同年8月18日在家死亡。同年8月22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曾某某因重型颅脑外伤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同年4月12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照片、被害人曾某某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亲属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住院病历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玉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6]醇鉴字第148号关于陈某某的鉴定检验报告、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6]车检字第CJ120号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6]痕鉴字第HJ0034号痕迹鉴定意见书、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书[2016]法鉴定第556号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法)尸检字[2016]29号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尤公交认字[2016]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事故发生,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王明敏
2016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