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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1〕1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证驾驶灯光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乡村无名路倒车时,将行人李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陈某某驾车逃逸于次日被查获。2019年12月10日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9日,陈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款外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鲁******轻型普通货车上提取的可疑斑迹及李某某血样;2.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家属与陈某某达成谅解协议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的事实;5.鉴定意见: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3号可疑斑迹检出人血,与李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23*101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凤

检察官助理:王雪山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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