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许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县侯集镇东张楼村处时,碰撞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甲、张某乙,致张某甲、张某乙受伤,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逃逸。此事故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张某乙无事故责任。经鉴定,伤者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伤者张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证人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