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街道**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鲁******号斯柯达牌白色小型轿车沿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家社区时,与手推人力三轮车通过人行横道的马某某(男,68岁)相撞,致马某某头部、胸部、四肢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的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玉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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