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烟**院工作,出生地烟台开发区,户籍所在地烟台开发区**街道**村**号,现住烟台开发区**小区**幢**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7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开发区北京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中路黄金河桥处,与由西向东过人行横道的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入院治疗。2019年2月2日上午王某某出院,当日夜间其家属打120急救将王某某送烟台业达医院救治,2月3日凌晨王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膈疝、肺损伤与病变及缩窄性心包炎,终因循环、呼吸功能障碍及衰竭而死亡。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洁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小区**幢**室,电话1315352****。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电话0535-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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