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受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18时许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蓬莱区**路***村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周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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