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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因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2019年9月27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不予起诉。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的小型轿车,沿青州市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州市大尹路口东侧事故地点时,与沿309国道由北向南横行的行人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后死亡,车辆受损。经青州市交警大队勘验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

本案民事赔偿已处结,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档案、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赔偿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家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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