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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龙口市**包装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址:龙口市**宿舍。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至龙口市**高速桥下,将前方推着二轮电动车在路面行走的被害人迟某某撞倒,致被害人迟某某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迟某某系车祸致颅脑并内脏损伤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证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查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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