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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5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现住定襄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4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强胜牌电动三轮车沿定襄县待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附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致杨某某受伤后经县、市人民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定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石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碰撞关系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振芳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定襄县董村(1593400****)。

2.案卷2册、证人名单1份、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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