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平鲁区**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井坪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0时41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A****小型客车沿朔州市开发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市府街叉路口时,遇被害人关某某驾驶晋FD1****小型轿车沿开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朔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关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玉凯
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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