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村**塘**号,住宜兴市万石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积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09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证驾驶苏BS****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园博隆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洽盛北路十字交叉路口直行通过路口时,与沿洽盛北路东半车道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该路口的由谢某甲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谢某甲受伤,后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谢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事故监控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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