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8********,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内**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行经平和县小溪镇溪州村硫磺组路段时,从该车副驾驶座取物品,导致车辆向右偏移并碰撞到正在车辆右侧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叶某某,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颈椎骨折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理智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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