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平江县**滩**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月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18时0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FEF**二轮摩托车在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G536线4KM+530M处驶入G536线时,恰逢被害人李某某驾驶湘FMX**二轮摩托车在G536线上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陈某某、李某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经救治无效死亡。经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村委会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可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专职检委:李维才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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