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9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镇**村*组*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1日13时06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被害人魏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泉市**镇**街与**路交叉口,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白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陈某某、白某某、魏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06月01日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张某某、白某某;鉴定人: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霍某某、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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