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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9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1日13时06分,被告人陈驾驶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被害人魏)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泉市**镇**街与**路交叉口,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白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陈、白、魏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06月01日魏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张、白;鉴定人:李、李甲、张、李乙、霍、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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