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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6月4日11时40分许,陈某某驾驶赣C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往**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镇**工业园路口右转入**工业园过程中,该车右侧车头与同方向行驶在右侧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公安民警接到陈某某的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922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及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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