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A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F****重型平板挂车沿S356线从惠阳区淡水街道往惠东县白花镇行驶,行驶至白花镇白花市场路口路段时,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生前受巨大机械力(类车辆碰撞、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惠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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