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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村***,住龙川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P*****白色轻型箱式货车从龙川县*********开往********方向,14时35分许左转弯进入******路口时,因没有减速行驶、停车让行,碰撞了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王某并致其受伤。陈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用肇事车辆送王某去医院,途中遇到救护车把王某转车后又一起前往医院。龙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天在龙川县人民医院将陈某某传唤到案。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系生前与钝物碰撞接触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死者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警情表、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查获经过、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浓度测试、龙川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诊断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家庭关系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卡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赔款收据。

2.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粤东[2019]尸鉴字016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检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继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珊

                                       2020年6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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