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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2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 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桂K6****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超过核定装载标准的土碴泥方沿县道X441线由北流市塘岸镇独竹村往三官口村方向行驶;被害人黄某某推一辆自行车搭乘梁某甲同方向步行在陈某某右前方;双方行驶至丛义—宝圩县道X441线0KM+400M处时,由于陈某某驾车运载货物超出货厢导致货厢上的混凝土碎块跌落砸到道路右侧的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被送往北流市人民医院抢救,2019年9月25日,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的颅脑损伤和创伤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7000元;保险公司向被害人黄某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880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邹某某、梁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猛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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