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邕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8********,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敬,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12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A****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龙祥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龙华路口右转驶往龙华路时,与驾驶南宁M1G29号(临时号牌)二轮电动车同向在右侧直行的被害人秦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秦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陈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打印单等;

2.证人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被害人秦某甲尸体检验鉴定书、车某某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车某某速度技术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庆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