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81964********,瑶族,中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C****3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蒙某某沿龙胜县县城往龙胜县**乡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龙胜县境内**线**公里加**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正停靠在公路边上下乘客的由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C****1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76mg/100ml。
经龙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蒙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刚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罪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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