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陈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苏州**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河南省浚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的近亲属、被害人王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被害人王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鲁H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新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塍幼儿园路段时,因对前方路面交通情况缺乏观察,导致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该车右前部撞击前方同向王某甲(男,殁年78岁,张家港市人)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及车上乘坐的王某乙人体,导致王某甲和王某乙倒地后被该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王某乙受伤,二车损坏。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王某甲可因交通事故致头颈部及胸部严重创伤而死亡;王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补偿协议等;
2.证人钱某某、王某丙、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河南省浚县**镇**村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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