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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贵CD****号牌轻型自卸货车途经徐闻县徐城街道贵生路(东平医院交叉路口)路段超车时,与同向由苏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经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苏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事故车辆检测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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