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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11952********,汉族,文盲,安徽**环境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怀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淮海牌电动三轮车,沿21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7km+425m路段处,与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女,57岁)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怀宁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随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程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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