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期**栋**单元**。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超速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西南财经大学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何某驾驶的川A******超标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害人巫某)尾部相撞,造成何某某、巫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法律处罚,通知其姐姐陈某甲前来顶包。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巫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何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巫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0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 医疗费用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重伤并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涛涛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1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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