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8********,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卿三江,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白某某,男,殁年63岁,系本案死者。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F*****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方向沿金芙蓉大道向青白江区大弯镇行驶。当日18时14分行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青白江区祥福镇金芙蓉大道与大石路路口,在前方信号灯为红灯时进入路口,遇被害人白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由青白江区祥福镇方向沿大石路向青白江区龙王镇方向通过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白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白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案发后,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8月14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壹份;
4.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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