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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L*****(蒙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呼海省际通道S1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11km+380m处时,因在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致使蒙L****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滑过道路中央隔离带后,与对向车道内王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黑G*****(黑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死亡、陈某某无伤,蒙L*****(蒙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货物散落,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正镶白旗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表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侯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诺琼

                     检察官助理:郭雅茹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正镶白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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