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东台市**镇**关**号,现住址为东台市**镇**村**安置区。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6时13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J8****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台市**镇**路**馆门前由北向南倒车进入**路时,与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使的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拨打110、120电话,并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在确认安全倒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有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梅晓丽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东台市**镇**安置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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