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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京市江宁区**镇**建材厂宿舍(户籍地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0日8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皖06/6****号变型拖拉机,沿243省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至243省道31公里加700米附近(即:句容市边城镇土祥村路口地段)处实施右转弯欲驶出道路时,与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直行的被害人张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5297****。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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