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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10时50分许,驾驶苏F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启东市志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合作镇杨同北路路口南侧70米路段时,与沿志圩线东侧由北向南由徐某某推行的二轮手推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小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右膝关节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人身损害已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盲目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驾车逃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辉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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