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7时2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N*****号微型轿车沿项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项王路031号路灯杆处人行横道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横过道路被害人洪某甲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洪某甲受伤及二车受损,后被害人洪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27日,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洪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车辆过磅单等书证;
2.证人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835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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