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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货车驾驶员,住宿迁市泗洪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值班律师郑建以及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6时58分许,陈某某驾驶苏CK****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宿迁市宿豫区大兴周马小区工地西门处卸货,并将车辆停在该小区工地西门坡道处下车,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协助被害人黄某甲开门时,苏CK****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溜车并撞向二人,致二人受伤,后被害人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无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宿迁市东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苏CK****重型自卸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受伤昏迷被送宿迁市中医院救治,后民警在医院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询问,其如实陈述事发经过。本案在立案后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电话传唤,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媛媛

202112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泗洪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16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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