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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吴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范俊雅、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吴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N*****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珠江路与五台山路交叉路口处时向东左转弯,因对路况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撞到由北向南步行的王某甲,致王某甲受伤。后王某甲因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21日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王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及制作的户籍信息、和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裕胜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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