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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地架子工,住本市天宁区**镇**村委**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刘某乙、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翟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证驾驶小型轿车(牌照苏D1****)沿本市天宁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桥西侧时,其车辆超速行驶,行经行人横道线未减速慢行,未确保安全驾驶,遇被害人刘某甲驾驶自行车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导致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甲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害人刘某甲被120救护车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病历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宁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艳杰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本市天宁区**镇**村委**号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587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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