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昆山市**路**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石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4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吉AR****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张浦镇建德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德展路路口北侧路段,因疲劳驾驶,车辆偏向右侧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车头右前部撞击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陶某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陶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了谅解。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奈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志
检察官助理江雪锋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路**新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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