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2********,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庄**苑**区**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19时5分许,驾驶苏B****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阴市利港街道利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巨轮村戴家丹地段时,追尾撞到前方同向孙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江阴市
公安局交警大队临港中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16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车辆检验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庄**苑**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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