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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12日申请延长至2019年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N1****小型轿车,沿沭阳县沭城镇大连路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至学府路交叉路口南侧,因夜间行驶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能降低行驶速度,与沿学府路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郑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郑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鉴定,郑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逃逸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司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 军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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